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相关部委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不借故拖延,不互相推诿,不有意刁难,热情做好服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确保做到“阳光采购”。
四、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五、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发布招标信息、接收投标人报名资料、发放招标文件、开标和发放经本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等事宜。
六、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校外为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
(二)不准指定或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投标人、评委;
(三)不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四)不准策划或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
(五)不准滥用职权刁难或无理拒绝投标人报名;
(六)不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为招标人审核标底;
(七)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正常的评标、定标工作;
(九)不准到与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
(十)不准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报销有关票据。
七、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
八、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共同做好学校招投标工作,把我校招投标中心打造成“高权威、低权力”的服务平台。
以上守则,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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