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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工作守则


【信息时间: 2017/6/21 】【我要打印】【关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相关部委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不借故拖延,不互相推诿,不有意刁难,热情做好服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确保做到“阳光采购”。

四、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五、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发布招标信息、接收投标人报名资料、发放招标文件、开标和发放经本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等事宜。

六、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校外为招标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和接受投标人登记、报名等;

(二)不准指定或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投标人、评委;

(三)不准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四)不准策划或唆使招标人规避招标;

(五)不准滥用职权刁难或无理拒绝投标人报名;

(六)不准为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为招标人审核标底;

(七)不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正常的评标、定标工作;

(九)不准到与招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

(十)不准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报销有关票据。

七、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

八、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共同做好学校招投标工作,把我校招投标中心打造成“高权威、低权力”的服务平台。

以上守则,要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