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各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信息时间: 2017/7/11 】【我要打印】【关闭】

一、重庆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市级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分散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区县可参照市级标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万元以上的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

三、湖南省2017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湖南省2017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湖南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四、河北省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省级50万元()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以上、县(市、区)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200万元()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以上、县(市、区)100万元()以上。

五、湖北省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10万元以上或单项预算金额(年度)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30万元以上的货物。

工程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年度)同一预算级次单位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自治区本级、设区市单项预算金额(年度)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预算金额(年度)10万元以下但批量预算金额(年度)30万元以上的服务。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七、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级4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其他市级80万元,县级5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省级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10万元(10);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不低于5万元(5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12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市级(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80万元(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低于50万元(50万元)。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

九、江西省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2、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8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十、厦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8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未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十一、宁波市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30万元以上()

服务类:30万元以上()

工程类:50万元以上()

汽车、摩托车(金额不限)

虽在上述限额标准以下,但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2、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市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十二、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200万元)

()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货物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类: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服务。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8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上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十四、海南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万元)的货物项目。

()工程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40万元)的服务项目。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50万元(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1、公开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西藏自治区本级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货物、服务类: 30万元以上(30万元)

修缮、装饰及改扩建:50万元以上(50万元)

2、各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日喀则市:货物类、服务类最低限额标准为10万元,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类最低限额标准为15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最低限额标准为50万元。

()山南市:货物类最低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最低限额标准为30万元;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类最低限额标准为20万元;服务类最低限额标准为5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

日喀则市货物、服务为5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其余各市()按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其他各市()执行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十七、安徽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十八、江苏省级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1、分散采购:省级分散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2、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形式。省级自行采购包含三部分。一是货物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个别网上商城不能满足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二是工程类。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三是服务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实行自行采购。

3、公开招标政策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十九、天津市印发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为200万元,区级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二十、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2、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