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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信息时间: 2017/6/21 】【我要打印】【关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参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我校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二、投标保证金交纳对象:为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和投(中)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四、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退还均采用无息退还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需经招投标管理科经办人审核,报主任签退后,交由中心秘书处办理退款手续。

六、违约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