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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信息时间: 2017/6/21 】【我要打印】【关闭】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时间前及时告知通知人。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后均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和其他利益。

四、如发现本人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中心和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反映。

七、评标时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确因与评标无关的紧急事情需与外界联系的,要征得监标人同意并在评标现场方可通话。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专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的许可,离开后不得再返回参加评审。